机关各领导、各科室、直属事业单位:
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通知》(鲁政办字〔2014〕20号)及市政府办公室、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要求,为合理安排干部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,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,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,结合我局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享受带薪休假人员范围
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。
二、带薪休假期限
(一)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 天。每人每年安排休假不超过两次,休假时间连续计算(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)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者;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三、有关要求
(一)各科室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休假计划报局人事老干科,并建立台账。
(二)广大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,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的,要提前向局人事老干科说明原因并调整休假计划,逾期未休且未办理调休手续的,视为自愿不休假。
(三)如本人提出年休假申请,但因工作需要未获批准,且不准予调休的,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,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老干科备案。
(四)同一科室同一时间段内只安排一人休假。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安排外出旅游的,需将外出时间、地点等事先报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,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。
(五)如果单位有特殊重要事项或重要会议,休假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力参加,对因此耽误的休假时间适当予以补休。
(六)休假时,必须按照我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平时考核的通知》文件的规定,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,填写《局机关工作人员请(休)假申请表》,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局分管领导批准,报局人事老干科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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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6月3日